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慶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慶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慶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亦同此旨。末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國慶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一覽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於110年9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附表編號3至4及5至6所示所之罪,曾分別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然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件檢察官此部分聲請仍屬合法。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各罪類型、行為期間、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9.10.30109.10.21109.12.1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2070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19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091、10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755號110年度審易字第587號110年度審簡字第1423號判決日期110/05/07110/09/29110/10/29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755號110年度審易字第587號110年度審簡字第142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6/22110/11/10110/11/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036號(已執行完畢)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012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646號(編號3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0.1.21109.10.2109.10.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091、1092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5、2237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5、22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1423號110年度審簡字第372號110年度審簡字第372號判決日期110/10/29110/11/05110/11/05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1423號110年度審簡字第372號110年度審簡字第37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1/29110/12/15110/12/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646號(編號3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23號(編號5至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9.8.1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97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305號判決日期110/08/09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30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1/21(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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