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5號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雲林農田水利會間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九十四年九月七日第一審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二十五萬三千一百九十八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一百四十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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