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抗字第4號抗告人甲○○
5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拍字第24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8月4日本院裁定於94年8月24日提起抗告。依新修正之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抗告人僅繳納45元,尚有955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冷明珍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書記官朱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