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0號聲請人 羅淑貞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