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3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告 蔣艾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信用卡契約第24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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