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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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836號聲請人 林元雅 相對人兆鼎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財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兩造間本院106年度消字第22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尚未確定,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與法尚有不符,自難准許,聲請人應待上開判決確定後另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始為適法,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