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志明指定辯護人李美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林惠君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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