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國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國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國簡字第3號上訴人 王法禮 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嚴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1年度竹國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