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紹爐(原名戴永發)選任辯護人劉正穆律師
徐宏澤 律師 蔡浩適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林惠君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