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機械設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瑞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三好 訴訟代理人 周家妤 被告美佳彩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機械設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