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14號原告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縣新店市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218,5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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