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6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燕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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