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8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志憲 相對人 蔡惠珍 (送達處所詳卷)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蔡惠珍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107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3月8日裁定,請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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