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30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政璋 選任辯護人 詹忠霖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已賠償新臺幣2,067,440元,被告有權利上訴二審,減輕判決,被告因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被判有期徒刑10月,判的太重,聲請上訴高院,律師說判6個月已經很重了,懇請准予上訴等語。
二、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判決書正本於宣判後之民國106年10月13日已合法寄存送達於被告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被告遲至107年2月22日方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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