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琨翔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程琨翔因其妻 廖慧茹 與告訴人 周重余 外出不歸而有感情糾紛,竟基於傷害犯意,於民國106年7月19日晚間9時許,至雲林縣○○鎮○○街○○○號5樓廖慧茹之租屋處發現告訴人周重余在屋內後,隨即徒手將租屋處之門破壞後(毀損部分未據告訴),撿拾破碎的門板毆打告訴人周重余,致周重余受有頭部外傷、左上臂挫擦傷、左大腿挫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嫌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周重余告訴被告程琨翔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周重余與被告程琨翔調解成立並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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