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四號
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柯鄉黨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二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