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0776號債權人現代羅馬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家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石曼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⒈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門牌: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2樓)。
⒉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