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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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0775號債權人 廖冠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居雍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表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影本文件。
㈡表明對債務人之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關於溢收管理費部
分),並提出相關釋明影本文件。㈢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8,012元之計算式。
㈣表明請求利率為年息16%、利息起算日為109年11月27日之
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影本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