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淑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100年執字第1160
8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淑燕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吳淑燕因毒品、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附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