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62號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姚英章 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
二、不良債權讓與契約書。
三、質權設定、移轉契約書。
四、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等)。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