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431號聲請人揍敵客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黃永錡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之附表內容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釋明正確之支票號碼(「0000000」或「DA0000000」?)。
二、若支票號碼為DA0000000,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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