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家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家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家喻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考量受刑人所表示之意見、各次犯罪時間、犯罪型態及侵害法益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又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仍得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受刑人葉家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4年4月29日104年6月3日106年6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472、8001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472、8001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11號106年度易字第211號112年度簡字第668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21日106年12月21日112年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112年8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1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至2)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03號、112年度執緝字第90號(已執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132號執行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