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 蔡明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連喜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8,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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