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16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緝字第6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甲○○」署押之簽名共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補正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第六行後段,95年6月8日更正為96年3月26日。
㈡被告乙○○於警詢時,接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簽名,係以
一個偽造「甲○○」所製作文書之犯意而為之行為,應論
以一罪。
二、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應依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二
分之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19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馮衍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文件名稱│偽造署押枚數│
├────────────┼─────────────┤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簽名1枚│
│通知單(A5J730480)││
├────────────┼─────────────┤
│酒精濃度檢測單│簽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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