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1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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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9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 康圍舜 」署押之簽名及指印共貳拾伍枚,均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補正如下:被告甲○○於警
詢時,接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簽名及指印,係以一個偽造「
康圍舜」所製作文書之犯意而為之行為,應論以一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216條、第
210條、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北市○○○路○段○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馮衍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文件名稱│偽造署押枚數│
├────────────┼─────────────┤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簽名1枚│
│通知單││
├────────────┼─────────────┤
│酒精濃度檢測單│簽名1枚、指印1枚│
├────────────┼─────────────┤
│酒候時間確認單│簽名2枚、指印2枚│
├────────────┼─────────────┤
│生理協調平衡檢測記錄表│簽名1枚、指印1枚│
├────────────┼─────────────┤
│逮捕通知書│簽名1枚、指印1枚│
├────────────┼─────────────┤
│權利告知單│簽名1枚、指印1枚│
├────────────┼─────────────┤
│家屬通知單│簽名1枚、指印1枚│
├────────────┼─────────────┤
│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切結│簽名1枚、指印1枚│
│書││
├────────────┼─────────────┤
│警訊筆錄│簽名1枚、指印7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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