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7年度東小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30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3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志堅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東小字第30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8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捌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參拾陸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陳敏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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