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乙○○上原告與被告丙○○、己○○○、丁○○、戊○○、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24,5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