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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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85號聲請人甲○○原名: 吳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3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7年度除字第3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股票│1│1000│││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股票│1│1000│││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股票│1│293│││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6│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股票│1│348│││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股票│1│556│││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