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0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韓曜濃 相對人即債務人墨瑪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妤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另請求精神費用及調解時之交通費用,惟並未敘明具體內容及金額,經命補正亦未釋明,此部分之聲請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處分不服,得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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