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3號原告 吳炎格 現於嘉義監獄執行中訴訟代理人 喬政翔 律師被告法務部代表人 蔡清祥 上列原告就被告撤銷原告假釋處分事件,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
二、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依監獄行刑法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
三、是本件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請予以補繳。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唐一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