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原告 劉俊毅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複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被告 劉靜芳 訴訟代理人 吳宗憲 被告 劉靜娟
劉麗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內容欄「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
理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