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21號原告皆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淑蘭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被告正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正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92,379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1,3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