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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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257號上訴人 陳福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勝雄 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6,000元(本訴部份3,003,000元+反訴部份3,003,000元=6,00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鍾雯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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