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豐賜 訴訟代理人張良律師
李振華 律師被告 劉鐵山
曾學煌 王麗芬 楊宥榆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葉力旗法官胡宗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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