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648號原告 魏秋富 訴訟代理人 莊志遠 律師被告 高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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