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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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18號原告 曾雅娸 法定代理人 林慧婷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王淑惠
溫美綢總公司業務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2日以107年度補字第527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57,488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吳金芳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蘇嬿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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