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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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44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瓦旦希漢 債務人 蔡淑貞
一、債務人瓦旦希漢、蔡淑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瓦旦希漢於民國102年間至民國103年間邀同債務人蔡淑貞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11萬4,286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3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瓦旦希漢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7萬1,47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蔡淑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44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瓦旦希漢、│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71478│蔡淑貞│3月01日起││一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瓦旦希漢、│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1478│蔡淑貞│4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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