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5號聲請人庚○○聲請人丁○○聲請人丙○○聲請人乙○○聲請人午○○聲請人壬○○聲請人子○○聲請人丑○○聲請人寅○○聲請人辰○○聲請人未○○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戊○○聲請人癸○○聲請人巳○○聲請人申○○聲請人辛○○聲請人甲○○兼上三人之法定代理人己○○上列聲請人等對被繼承人卯○○○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權拋棄書(繼承權拋棄書上應蓋印所有拋棄繼承人之印鑑章)。
(二) 許永定蘇啟盛陳慢蘇鴻森蘇志如蘇林鸞陳阿秋陳楊蝦 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第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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