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44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繼承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或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附印鑑證明及簽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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