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8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83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七五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及甲○○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乙○○」後應補充「前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即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五一一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二千元確定,並於八十四年八月十日繳清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甲○○前於九十五年間亦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七八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又聲請書犯罪事實欄漏載甲○○之前述構成累犯情節,在此說明)。詎猶不知悔改,」等文字,及應刪除倒數第一行「及房屋租賃契約書一份」等文字;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補充「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共八十幀」外,餘均引用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聚眾賭博罪。被告二人與「黃素蘭」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而被告二人反覆密接提供同一賭博場所以聚集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 顯見渠 等主觀上具有同一營利之意圖甚明,是被告六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行,本質上均分別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足認皆係具有營業犯性質而集合多數犯罪行為所成立之集合犯,同為包括一罪,應僅分別成立一罪。又被告二人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查被告甲○○有上述論罪科刑之執行紀錄,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二人所為影響社會善良風氣,惟於犯罪後已坦承犯行,被告乙○○參與犯罪之情節較為嚴重,及渠等素行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乙○○自承在卷(見偵卷第九頁),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二款規定,就屬於共犯之二人所犯主刑之後,均予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冠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傳真機│十五臺│├──┼──────────┼─────┤│二│監視鏡頭│二個│├──┼──────────┼─────┤│三│監視器螢幕│二臺│├──┼──────────┼─────┤│四│計算機│十五臺│├──┼──────────┼─────┤│五│電話機│五臺│├──┼──────────┼─────┤│六│錄音機│一臺│├──┼──────────┼─────┤│七│碎紙機│一臺│├──┼──────────┼─────┤│八│長尾夾│三十四個│├──┼──────────┼─────┤│九│簽賭單統計表│四十三張│├──┼──────────┼─────┤│十│六合彩開獎日期備忘錄│一張│├──┼──────────┼─────┤│十一│六合彩簽單│二箱又一百││││八十張│├──┼──────────┼─────┤│十二│特別號玩法標準倍數表│一張│├──┼──────────┼─────┤│十三│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一張│││限公司收據││├──┼──────────┼─────┤│十四│簽六合彩電話簿│十二張│├──┼──────────┼─────┤│十五│香港六合彩每期對照表│一張│├──┼──────────┼─────┤│十六│臺灣大樂透每期對照表│一張│├──┼──────────┼─────┤│十七│簽賭會員通知單│一張│├──┼──────────┼─────┤│十八│多功能電話座│三個│├──┼──────────┼─────┤│十九│單功能電話座│十六個│└──┴──────────┴─────┘附錄法條:刑法第268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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