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字第92號
原 告 李坤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 蔡嘉信 間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