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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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李坤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公司法第208條之1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
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表明董事會不
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並釋明之
;第1項事件,法院為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請聲請人具狀推薦臨時管理人,並請註明其姓名、住居所。
若有擔任臨時管理人之意願者,亦可提出同意書、身分證影
本供本院審酌。
三、本件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新
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