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小字第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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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沙小字第58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被 告 鄭安汝 即 鄭裡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
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零柒佰參拾參元為原告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