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四七號
抗告人甲○○即自訴人右列抗告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第一審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自送達裁定後五日內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即臻明瞭。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收受本院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八月十二日始提起抗告,已逾五日期間(抗告期間末日九十二年八月十日為星期日,順延一日為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孫淑玉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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