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8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蕎宇
住住○○市○○區○○里0鄰○○○街000號00樓之0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蕎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蕎宇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9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64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105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葉明松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