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 顏紜芯 被告 何景嵐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何鴻駿
游美惠 被告 游豐任 被告 游姵欣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100年度桃簡字第9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陳秋君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