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顯正選任辯護人徐原本律師被告王瑞宏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6月10日100年度易字第3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顯正、王瑞宏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查被告王顯正、王瑞宏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6月10日100年度易字第388號第一審判決,均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被告王顯正、王瑞宏均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其等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各命被告王顯正、王瑞宏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
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等之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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