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源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源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馮源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2之罪,業經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故本件總刑期不得逾3年11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藥事法│藥事法│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2年11月間至95年4│95年11月間某日至97│97.05.16│││月間│年3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第12940號│第13201、19036號│字第1291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196│99年度上訴字第1352│101年度訴字第354號││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7.07.02│100.05.19│101.03.07│├─┼──────┼─────────┼─────────┼─────────┤││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5544│99年度上訴字第1352│101年度訴字第354號││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7.10.31│100.06.09│101.03.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第17308號│字第8007號│字第39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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