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21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慶虹建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台端所補正之事項所示,尚欠缺債務人慶虹建設有限公司之股東決議書,及董事、股東或其他負責人名單;如上開資料內均未約定清算人,始得改列全體董事及股東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務必提出該公司之股東決議書及負責人名單,以利本院作業。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