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陳明泉 被告盛義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涵妍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張誌洋法官藍海凝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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